梁洪亮同志: 您好!10月14日您在我局“局長信箱”咨詢“關于《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》法條解釋”的來信收悉?,F(xiàn)答復如下: 《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0號)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為依法加強倉儲物流設施保護、確保糧油倉儲能力、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需要提供了重要依據(jù)。 《辦法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損壞、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,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,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”。主要強調的是,不得擅自拆除、不得擅自改變用途,這是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基本原則。第九條規(guī)定出租、出借倉儲物流設施,應簽訂合同、向所在地糧食部門備案等,是指在保障當?shù)丶Z油倉儲能力的前提下,糧油倉儲單位作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,可在不破壞倉儲設施儲糧功能(已退出糧食收儲領域或待報廢的倉儲設施除外)的前提下開展出租、出借,應簽訂合同并按程序報備。因此,第五條與第九條規(guī)定的內容并不相悖。 根據(jù)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有關精神,政府儲備直屬企業(yè)不得從事與政策性業(yè)務無關的商業(yè)經營活動,其他承擔地方儲備任務的,要按照人員、實物、賬務、財務“四分開”管理?!掇k法》第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“出租、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,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”。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“在糧油儲存區(qū)內及臨近區(qū)域,不得開展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,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、危險源?!奔Z庫對外出租、出借倉儲設施,應嚴格遵守上述規(guī)定。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!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1年10月29日 |
來源:糧食和儲備局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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