付淑玲同志: 您好!3月1日您在我局“局長信箱”咨詢關于“污染源安全距離界定”問題的來信收悉。現(xiàn)答復如下: 《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》(國糧倉規(guī)〔2021〕18號)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“庫區(qū)周邊規(guī)定范圍內(nèi)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、危險源,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”。 《糧油倉儲管理辦法》附件1“關于污染源、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(guī)定”:距有害元素的礦山、煉焦、煉油、煤氣、化工(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(chǎn))、塑料、橡膠制品及加工、人造纖維、油漆、農(nóng)藥、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(chǎn)單位,不小于1000米;距屠宰場、集中垃圾堆場、污水處理站等單位,不小于500米;距磚瓦廠、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,不小于100米。 上述有關污染源、危險源的規(guī)定,主要是避免可能對儲存糧食造成污染或危害等情況,例舉了一些潛在的問題單位,提出了參考距離。由于實際情況不好把握,此處不涉及具體測量方法,也不涉及污染源、危險源的權威鑒定。在具體實踐中,應重點把握是否會對庫存糧食安全造成實質(zhì)性影響,宜從環(huán)評角度合理判斷污染源、危險源的安全距離。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!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3月9日 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 |
來源:糧食和儲備局網(wǎng)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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